残障的哲学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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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disability)到底指什么?残障模型 提供了理解残障现象的宏观框架(医学模型、社会模式、肯定模式等),但哲学家进一步追问:"残障"这个概念本身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样的条件构成残障?是什么将一个特征或状态归入"残障"而非其他范畴?
这些问题直到最近二十年才成为哲学独立讨论的主题。早期哲学讨论主要集中于解释法律和监管定义(WHO、ADA 等),而近年来的讨论则转向更基础的形而上学和规范性议题。
官方定义:损伤 + 社会限制
大多数官方定义(WHO 1980/2001、英国《残障歧视法》、美国《ADA》)共享两个要素:
- 损伤或功能障碍(impairment/dysfunction)——被标记或感知为异常的身体或心智特征
- 与之相关的个人或社会限制(limitation)
争议的核心在于这两个要素之间的关系——损伤在多大程度上 导致 限制,社会在多大程度上 制造 限制:
| 立场 | 代表 | 核心主张 |
|---|---|---|
| 损伤为主 | WHO ICIDH (1980)、英国 DDA | 生物学损伤是限制的主要原因 |
| 社会为主 | UPIAS (1976) | 限制完全源于"当代社会组织" |
| 互动论 | WHO ICF (2001) | 残障是"健康状况与环境及个人因素之间的动态互动" |
ICF 的互动模型试图超越医疗-社会的二元对立,但其复杂的多因素图表使得日常语言中的"残障"——我们通常将其理解为个体的身体或心智特征——难以在其中定位。这一张力催生了近年来的哲学定义工作。
四种哲学定义进路
正常功能观
最接近医学模型的定义进路,但几乎没有哲学家明确为之辩护。Christopher Boorse(2010)最接近此立场:
S 在情境 C 中具有残障,当且仅当: 1. S 具有病理学——即其身体的某部分以统计上低于物种典型水平的方式执行其正常功能 2. 在 C 中,该病理学产生了某种道德或法律上重要的效果
这一进路的关键困难: - "正常功能"的自然主义定义是否可能? 许多哲学家质疑存在独立于社会/伦理规范的"疾病"或"病理学"概念(Wakefield 1992; Kingma 2007) - 统计非典型性是否必要? 年龄相关的听力损失或动脉硬化极为普遍,却通常被视为残障 - 少数群体模型视角的挑战:残障相关的身体差异可能是 被感知的 差异,而非实际的生物医学差异
尽管 Boorse 的定义提及病理学,它并不必然蕴含医学模型——残障在多大程度上由病理学本身造成(vs 社会因素),属于独立的经验问题。但此进路将哲学精确性投注在"什么样的因果条件构成残障",而非"什么样的社会/道德/法律效果定义残障"——这与多数受残障研究影响的当代哲学家的关切方向相反。
福祉主义观
Kahane & Savulescu(2009; Savulescu & Kahane 2011)提出了一种回避病理学概念的革新性定义:
"残障"应指主体 S 的任何稳定的身体或心理属性,该属性在情境 C 中导致 S 的福祉水平显著降低——排除 该条件因社会对 S 的偏见而对福祉产生的影响。
与残障研究的张力:
- 排除偏见效应意味着仅因歧视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不被视为"残障"——这与 ADA 将"被视为具有损伤"的人纳入残障定义的立场矛盾
- 与肯定模式冲突:福祉主义观将"残障"定义为一种伤害——如果某个条件不降低福祉,它就不是残障。但肯定模式(Swain & French 2000)和 Barnes(2016)主张残障并非总是或普遍地降低福祉
- 残障学者和活动家倾向于拒绝"残障≠伤害"这类委婉表达,因为这会瓦解残障者作为有共同能力主义经历的政治群体的团结基础
福祉主义观可能更贴合日常用法——它解释了"失聪不是残障"和"能力不同"这类表述背后的直觉(即大多数被称为残障的条件在没有偏见时并不那么糟糕)。但定义的目标究竟是捕捉日常用法还是服务于更公正的社会,这本身就是一个规范性的元问题。
社会建构论
近年最多哲学家参与的进路。核心分歧在于:残障作为一种社会属性,究竟由什么构成?
Barnes(2016):残障权利运动的规则
Elizabeth Barnes 在 The Minority Body 中提出:
S 具有(身体)残障,当且仅当: 1. S 处于某种身体状态 x 2. 残障权利运动所采用的团结判断规则将 x 在情境 C 中归类为其寻求正义的身体条件之一
关键特征: - 完全取消了 损伤/残障 的区分——用"身体状态"替代 - 不直接诉诸不正义或不利——与肯定模式兼容 - 以残障权利运动的 规则(而非实际判断)为基准——避免因运动内部偏见而错误排斥
批评(Jenkins & Webster; Wasserman 2018; Howard & Aas 2018; Lim 2018): - 刚性化的局限:Barnes 将判断刚性化到 实际 残障权利运动——但如果实际运动的规则本身就有问题(系统性地错误排斥某些群体),我们似乎无法说"他们也是残障者" - 为何只有残障运动? 非残障的照护者、医疗专家等是否拥有与残障认定相关的知识? - 更深层问题:如果残障运动应当采纳规则来挑选某一群体,这难道不正是因为该群体共享了某种使这一选择合理的属性?那个属性本身难道不是更好的定义候选?
Lim(2018):加入医学利益和正当利益约束
Lim 在 Barnes 基础上增加两个约束条件:
S 在情境 C 中具有残障,当且仅当: 1. S 处于某种状态 x 2. x 在 C 中构成对 S 正当利益的约束 3. x 在 C 中被视为正当医学利益的对象 4. 残障权利运动的规则将 x 归类为其寻求进步和改变的性状
条件 (2) 引入照护者和家庭的视角——他们可能拥有哪些条件影响正当利益的知识;(3) 将"医学化"拉回来——但限制为"正当的"(即道德上合理的)医学利益,而非传统意义上对"病理学"的关注。其效果是限制实际残障权利运动政治判断的权威。
Howard & Aas(2018):回到经典社会模式
借鉴 Haslanger(2000)关于性别和种族的分析:
S 在情境 C 中具有残障,当且仅当: 1. S 处于某种身体或心理状态 x 2. x 在 C 的主导意识形态中被认为涉及损伤(功能性障碍,限制主要生活活动) 3. 该意识形态认为 x 解释了为何此人可以被适当地怜悯、污名化和排斥 4. S 处于该状态的事实实际上导致了 S 的系统性不利
"损伤"在此是关键的区分要素——残障不同于种族或性别等身体性社会范畴,正因为它是对关于损伤的社会知觉的特定类型回应。Howard & Aas 不为损伤的生物学实在性辩护——只需社会本身使用了某种生物学异常或不足的概念即可。
Barnes(2018)的回应:此定义使我们难以理解为什么残障特征可以成为骄傲的对象——它们被负面地挑选出来(通过不利益和社会排斥)。但类比种族化的身体特征——人们可以对被他人以压迫性方式回应的事物产生骄傲——这种骄傲指向压迫触发特征本身或对压迫的有技巧/团结的回应。
Jenkins & Webster(2021):边缘化功能
与社会模式的"人类变异"版本更接近。核心概念是边缘化功能(marginalized functioning)——拥有一个不以我们社会建构的世界所期望的方式运作的身体。三种递进定义:
- MF1:S 具有残障,当存在社会规范集合 N 中的某一规范,S 的身体无法以满足该规范的方式运作
- MF2:MF1 + 该边缘化功能具有持久性(排除暂时性条件)
- MF3:MF1 + S 因该边缘化功能而经历残障特有的压迫
MF1 的问题:可能将暂时性条件(如双臂骨折)误归入残障。MF2 通过规定持久性解决。MF3 引入压迫要素——但这回到了"以坏东西定义残障"的困难。此外,MF3 未清楚涵盖因虚假知觉("被视为"损伤)而处于不利的人——再次与 ADA 的包容性定义产生张力。
无能力观
Buchanan, Brock, Daniels & Wikler(2000):From Chance to Choice
具有残障即是在有利条件下无法执行某参考群体(如成年人)通常能够执行的某些重要范围的任务或功能,且该无能力并非源于简单且易纠正的无知或缺乏通常可用的工具或手段。
批评:太宽泛(无法卷舌或心算减法也是残障)且太狭窄(纤维肌痛或抑郁更多是增加困难而非使特定任务完全不可完成)。此外——种族、性别、性取向也可能产生"无能力"——这似乎错误地将被压迫群体归入残障范畴。
Gregory(2020):无能力理论
最终无能力理论:具有残障即是在做某事上比典型水平更不具能力,其中该程度的无能力 (1) 部分由身体特征的非典型性所解释,且 (2) 不由任何人对这些身体特征的态度所解释。
条件 (2) 排除了种族化少数群体(因肤色导致的不利完全由偏见态度解释)。但这又产生了一个循环问题:当非典型特征仅因为关于其是否导致无能力的特定态度而导致无能力时(如唐氏综合征——人们认为他们无法从教育中受益 → 不被教育 → 不发展技能),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残障?
Gregory 的回应:这些都是残障,只是通常不值得在对话中将其称为"残障"——这取决于所涉能力的重要性。
持续的问题:肤色浅的人无法在中等强度的阳光下全天工作而不被晒伤——这由身体差异解释且非由态度导致,也非小事,但似乎不是残障。为什么不是?
Begon(2021):基于正义的论述
残障是在执行人类作为正义问题有资格能够执行的那些任务上的能力受限,该受限源于个体损伤、社会政治语境与可用资源之间的互动。
"损伤"在此仅指"非典型或不寻常的功能"(而非病理学或生命限制性功能)。关键创新:正义限制了哪些无能力构成残障——没有人有资格能够卷舌(在任何类似我们社会的环境中);也没有人有资格在放弃防晒保护后仍能耐受全天日晒。
潜在困难: - "参考类"的精细区分是否任意?(Begon 认为月经对女性是典型的,所以月经导致的无能力不是残障——但类似推理是否适用于性取向相关的无能力?这依赖于"对同性恋者来说同性恋是典型的"这一循环) - 如何在资源约束下理解"资格"?正义可能(在无资源约束时)给我们强有力的理由使彼此能够做各种事情——但这是否意味着在资源不足以实现之前我们不将其称为残障?
怀疑论:统一定义是否可能或可取?
Tremain(2017):福柯式批判
受福柯"生命权力"(biopower)概念启发,Tremain 主张"残障"不指涉个体特征集合,而是一种装置(apparatus)——由法律、非正式规范、文化理解和生命权力的其他运作所建构和维持的机制,用以识别各类个体特征以实现社会控制:
残障不是形而上学的基底、自然的生物学范畴、或仅由某些个体体现的特征,而是一个历史偶然的、每个人都卷入和纠缠于其中的力量关系网络。成为残障者或非残障者即是在残障装置的生產性约束中占据特定的主体位置。(2017: 22)
这一批判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将常识判断和语言直觉——那些分析性定义所依赖的证据——本身视为装置的产物,而非独立的评估基础。但近期许多分析性定义已经意识到并试图回应意识形态偏见对日常残障信念的塑造,因此福柯式挑战对它们的破坏力取决于这些定义在多大程度上仍不自觉地依赖被污染的证据。
Beaudry(2016, 2020):定义多元主义
Beaudry 主张我们不应追求残障的单一统一定义:
许多关于残障的哲学分歧只是忽视了争论者正在谈论不同的现象(损伤 vs 压迫;照护 vs 正义;法律义务 vs 法律之外的义务)。将这些分歧重新表述为如何处理"残障"一词的多义性更为有效。(2020: 5)
- 不同语境和目的需要不同的定义
- 追求统一定义会阻碍我们识别与"残障"有道德和实践亲和性的其他特征和现象
- 开放式的进路"可以为新类型的解放性自我理解创造途径"
回应:多数追求统一定义的哲学家并不预设"残障"或"损伤"是自然种类——他们相信残障者共享一组个人经验和社会回应,而某些精确定义"残障"的方式比其他的更有助于政策制定和政治运动建设。统一定义与包容灵活性并不必然矛盾——可以通过对该定义应包含或排除什么进行开放和敏感的辩论来容纳多元性。
与神经多样性范式的关联
神经多样性范式 直接受益于上述哲学定义讨论:
- 社会建构论(特别是 Barnes 的"残障运动规则"定义)为"谁算作神经殊异者"提供了理论框架——神经多样性运动自身参与了对这一边界的持续协商
- 互动主义/无能力观的洞见:Dwyer (2022) 的生态模型吸收了 Gregory 和 Begon 的核心直觉——残障 = 个体特征 × 环境互动,且不以正常化为干预目标
- 怀疑论的提醒:Tremain 和 Beaudry 的批判提醒我们——"神经多样性"范畴本身也在装置(apparatus)内运作,需要持续反思范畴的排斥性
- 肯定模式的哲学基础:Barnes 对"残障不必以不利益或伤害定义"的论证为神经殊异骄傲提供了哲学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