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nes (2016) — 少数身体:一种残障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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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Barnes, E. (2016). The Minority Body: A Theory of Disabi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ttps://doi.org/10.1093/acprof:oso/9780198732587.001.0001
Elizabeth Barnes 在本书中提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残障定义——以残障权利运动的团结判断规则(而非生物医学标准或个体不利益)为基础的社会建构论。
核心定义
S 具有(身体)残障,当且仅当: 1. S 处于某种身体状态 x 2. 残障权利运动所采用的团结判断规则将 x 在情境 C 中归类为其寻求正义的身体条件之一
关键特征
- 取消损伤/残障区分:用中性的"身体状态"替代"损伤"概念
- 不诉诸不利益或伤害:与肯定模式兼容——残障者可以对其残障感到骄傲,且残障不必然降低福祉
- 刚性化策略:将判断基准刚性化到实际残障权利运动——即使设想该运动应当使用不同规则的情境中,仍以实际运动的规则为准
批评与回应
- 为何仅残障运动? 照护者和非残障的倡导者是否拥有与残障认定相关的知识?(Lim 2018)
- 规则本身可能有误:如果实际运动的规则系统性地错误排斥某些群体,刚性化意味着我们无法说他们"也是残障者"(Wasserman 2018; Howard & Aas 2018)
- 更深层问题:如果运动应当采纳规则来挑选某一群体,这难道不正是因为该群体共享了使这一选择合理的属性?那个属性本身难道不是更好的定义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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