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nes (2016) — 少數身體:一種殘障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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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Barnes, E. (2016). The Minority Body: A Theory of Disabi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ttps://doi.org/10.1093/acprof:oso/9780198732587.001.0001
Elizabeth Barnes 在本書中提出了一個影響深遠的殘障定義——以殘障權利運動的團結判斷規則(而非生物醫學標準或個體不利益)爲基礎的社會建構論。
核心定義
S 具有(身體)殘障,當且僅當: 1. S 處於某種身體狀態 x 2. 殘障權利運動所採用的團結判斷規則將 x 在情境 C 中歸類爲其尋求正義的身體條件之一
關鍵特徵
- 取消損傷/殘障區分:用中性的"身體狀態"替代"損傷"概念
- 不訴諸不利益或傷害:與肯定模型兼容——殘障者可以對其殘障持有自尊,且殘障不必然降低福祉
- 剛性化策略:將判斷基準剛性化到實際殘障權利運動——即使設想該運動應當使用不同規則的情境中,仍以實際運動的規則爲準
批評與回應
- 爲何僅殘障運動? 照護者和非殘障的倡導者是否擁有與殘障認定相關的知識?(Lim 2018)
- 規則本身可能有誤:如果實際運動的規則系統性地錯誤排斥某些羣體,剛性化意味着我們無法說他們"也是殘障者"(Wasserman 2018; Howard & Aas 2018)
- 更深層問題:如果運動應當採納規則來挑選某一羣體,這難道不是因爲該羣體共享了使這一選擇合理的屬性嗎?那個屬性本身難道不是更好的定義候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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