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的哲学定义
残障的哲学定义讨论哪些身心状态、能力限制或社会处境构成残障,以及用什么理由界定这一范畴。不同进路分别从正常功能、福祉、社会分类和能力出发,关系到支持资格、身份认同与共同倡权的边界。争论也涉及定义的目的:怎样描述既有经验,以及怎样形成更能回应残障者需要的概念。
定义、模型与实践目标
残障模型解释身心差异、环境和社会障碍怎样形成残障经验;定义则进一步说明什么条件使一个人或一种处境属于“残障”。两者相互影响:以社会排斥定义残障,会突出制度障碍;以功能受限定义残障,会突出哪些活动受到影响。支持与干预的选择还涉及当事者意愿、生活质量和正义。
这一讨论承接了残障运动对医学分类的批判,以及权利保障、公共服务对识别支持对象的需要。以2001年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为例,世界卫生组织把残障作为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统称,结合身体功能、环境及个人因素描述具体处境。其2002年指南进一步区分一个人在标准环境中的能力与日常环境中的实际表现,同一诊断由此可以对应不同的支持需要。
哲学定义还追问这些分类的根据:残障是否必须涉及病理状态或生活损失?社会承认、政治团结和应当获得的能力,能否参与构成定义?Wasserman 与 Aas(2022)的《残障:定义与模型》将相关讨论梳理为以下进路。下文定义及引文,依其第2.2节所引文献列示。
主要定义进路
| 进路 | 界定残障的依据 | 代表性讨论 | 主要争点 |
|---|---|---|---|
| 正常功能观 | 偏离物种典型功能的病理状态及其重要后果 | Boorse(2010)提出的定义方向 | 怎样选择正常功能的参照,如何理解常见及被误认的差异? |
| 福祉主义观 | 特定情境下稳定身心属性造成的显著福祉损失,排除偏见的影响 | Kahane 与 Savulescu(2009、2011) | 只受歧视的人是否被排除,残障是否必然降低福祉? |
| 社会建构论 | 运动规则、社会分类或被边缘化的功能方式 | Barnes(2016)、Lim(2018)、Howard 与 Aas(2018)、Jenkins 与 Webster(2021) | 谁拥有分类权,排斥、差异与身份肯定怎样联系? |
| 能力限制观 | 无法完成某些活动,或缺少作为正义问题应受保障的能力 | Buchanan 等(2000)、Gregory(2020)、Begon(2021) | 哪些能力重要,限制的程度、成因和社会条件如何界定? |
正常功能与福祉
正常功能观从身体或心智的功能状态界定残障。Boorse(2010)提出一种可能方向:病理状态严重到产生道德或法律上重要的效果。他在此提出的是定义设想;其依据来自将病理理解为低于物种典型功能的生物统计理论。争点包括病理判断能否独立于社会价值、参照群体怎样选择,以及常见或被误认的功能差异怎样归类。正常功能的界定也影响人们如何理解常态范式。
综述据这一方向列出如下定义形式:
S 在情境 C 中具有残障,当且仅当: 1. S 存在病理状态——即其身体的某部分以统计上低于物种典型水平的方式执行其正常功能 2. 在 C 中,该病理状态产生了某类影响,使 S 在法律或道德上应受到的对待有所不同
Kahane 与 Savulescu(2009、2011)的福祉主义观以生活状况为根据:某种稳定的身体或心理属性,在具体情境中显著降低个人福祉,并排除社会偏见造成的影响,就构成残障。它将环境纳入判断,也使“残障”与福祉损失在定义上相连。争论因此涉及仅因歧视而受损的人如何归类,以及残障肯定模型关于残障能够不降低福祉的主张。
两位作者的定义为(2011,第45页):
"残障"应指主体 S 的任何稳定的身体或心理属性,该属性在情境 C 中导致 S 的福祉水平显著降低——排除 该条件因社会对 S 的偏见而对福祉产生的影响。
社会分类、运动与身份
社会建构论关注社会关系怎样构成残障范畴,内部又有不同解释。Barnes(2016)以身体残障为研究范围,依据现实残障权利运动形成团结判断的规则,界定哪些身体状态属于共同寻求正义的对象。她使用规则而非每次实际判断,以便说明运动成员也可能因偏见错误排斥他人;同时为残障认同、生活价值与自豪感保留位置。批评者则追问:如果规则本身排除了应当得到承认的人,定义如何识别这一错误?
Barnes 的定义表述为:
S 具有(身体)残障,当且仅当: 1. S 处于某种身体状态 x 2. 残障权利运动所采用的团结判断规则将 x 在情境 C 中归类为其寻求正义的身体条件之一
Lim(2018)在这一方案上增加正当利益受限、受到正当医学关注等条件,并将范围扩展到认知等残障。他希望把当事者之外的相关经验与知识纳入分类依据,包括照料者对生活需要的理解。这里的“正当医学关注”诉诸医学实践的道德正当性,而非仅凭已有病理分类;如何判断这些条件仍是定义的一部分。
Lim 列出的条件为(2018,第987页):
S 在情境 C 中具有残障,当且仅当: 1. S 处于某种状态 x 2. x 在 C 中构成对 S 正当利益的约束 3. x 在 C 中被视为正当医学利益的对象 4. 残障权利运动的规则将 x 归类为其寻求进步和改变的性状
Howard 与 Aas(2018)把残障理解为一种造成系统性不利的社会地位:某种身心状态被主导意识形态视为损伤,并据此使怜悯、污名和排斥显得适当。其重点是关于损伤的社会判断怎样组织不平等,能够涵盖被误认为存在功能障碍的处境。围绕这一方案的争论,则涉及如何把以排斥识别的身体差异同时理解为身份肯定的对象。
其定义将这些关系具体写为:
S 在情境 C 中具有残障,当且仅当: 1. S 处于某种身体或心理状态 x 2. x 在 C 的主导意识形态中被认为涉及损伤(功能性障碍,限制主要生活活动) 3. 该意识形态认为 x 解释了为何此人可以被适当地怜悯、污名化和排斥 4. S 处于该状态这一事实,在其系统性不利处境中起到作用
Jenkins 与 Webster(2021)以“边缘化功能”(marginalized functioning)描述身体运作方式与社会环境默认要求的失配。他们讨论三个版本:以失配本身为标准,加入持续性要求,或加入由失配引发的残障特有压迫。三个版本分别面对暂时性限制、身份边界,以及仅因错误知觉而受排斥者如何归类的问题。
- MF1:S 具有残障,当存在社会规范集合 N 中的某一规范,S 的身体无法以满足该规范的方式运作
- MF2:MF1 + 该边缘化功能具有持久性(排除暂时性条件)
- MF3:MF1 + S 因该边缘化功能而经历残障特有的压迫
能力限制与正义
Buchanan 等(2000)从活动能力界定残障:即使在有利条件下并使用通常可得的工具,一个人仍无法完成参照群体通常能够完成的重要范围的任务。批评者指出,任务的范围与重要性需要说明;疼痛、疲劳等困难也可能显著增加活动负担,而非使某项活动完全无法完成。
Buchanan 等的表述为(2000,第286页):
具有残障即是在有利条件下无法执行某参考群体(如成年人)通常能够执行的某些重要范围的任务或功能,且该无能力并非源于简单且易纠正的无知或缺乏通常可用的工具或手段。
Gregory(2020)将标准扩展为低于典型水平的能力,并要求这种限制部分由非典型身体特征解释,且并非由人们对这些特征的态度造成。后一条件用来区分残障与其他歧视,却遇到交织成因的问题:例如,对一个人无法从教育中受益的预判,可能使其失去教育机会,继而形成真实的能力限制。身体与社会态度在这里共同塑造能力。
Gregory 将修订后的版本称为(2020,第33页):
最终无能力理论:具有残障即是在做某事上比典型水平更不具能力,其中该程度的无能力 (1) 部分由身体特征的非典型性所解释,且 (2) 不由任何人对这些身体特征的态度所解释。
Begon(2021)进一步用正义限定哪些能力重要:残障涉及一个人因身心特征、社会政治环境和可用资源的互动,缺少其作为正义问题应当具备的能力。无法卷舌等差异因而可以被区分于需要公共支持的限制。这一路径将讨论引向哪些活动应受保障、参照群体如何选择,以及资源约束怎样影响能力保障与残障认定。
Begon 的定义为(2021,第936—937页):
残障是在执行人类作为正义问题有资格能够执行的那些任务上的能力受限,该受限源于个体损伤、社会政治语境与可用资源之间的互动。
统一定义、多元用途与分类权力
上述进路既试图解释经验,也参与划定支持和团结的范围。Tremain(2017)从福柯的生命权力分析出发,把残障理解为法律、规范、知识和行政实践共同构成的“装置”(apparatus)。这一网络将人们置于残障或非残障的主体位置。她的批判因而转向分类活动本身:哪些特征被挑选出来,分类怎样塑造人的生活,以及被当作常识的残障判断如何形成。进一步讨论见批判性残障理论与健全中心主义。
Tremain 对这一立场的表述是:
残障不是形而上学的基底、自然的生物学范畴、或仅由某些个体体现的特征,而是一个历史偶然的、每个人都卷入和纠缠于其中的力量关系网络。成为残障者或非残障者即是在残障装置的生产性约束中占据特定的主体位置。(2017: 22)
Beaudry(2016、2020)则主张定义多元主义:医疗照料、反歧视、政治认同和资源分配可能需要不同概念,各种定义可以按用途评价。统一定义的支持者则重视共同经验与团结语言,希望通过概念形成更广泛的政治联盟。双方争论的实践问题是,怎样同时维持共同倡权的范围,以及对新经验和不同需要的开放性。
Beaudry 对分歧的概括为:
许多关于残障的哲学分歧只是忽视了争论者正在谈论不同的现象(损伤 vs 压迫;照护 vs 正义;法律义务 vs 法律之外的义务)。将这些分歧重新表述为如何处理"残障"一词的多义性更为有效。(2020: 5)
与神经多样性争论的联系
这些分歧影响神经多样性范式怎样联系差异价值、生活困难与残障认同。以伤害或低于常态的功能为定义根据,会与强调差异价值的立场产生张力;社会分类与身份团结的进路则关注分类依据、权力和经验的承认。关于神经殊异身份、残障身份与支持需要的关系,见神经多样性与残障。
Dwyer(2022)从斯堪的纳维亚互动模型及 Chapman 的生态模型出发,将残障理解为个体特征与环境的互动。例如,声音敏感与被迫暴露于强烈噪声的环境共同形成困难。支持可以改变环境、帮助个人发展能力,或同时采取两种方式,并以生活质量和当事者意愿评价效果。这说明功能困难能够得到承认,同时保持对不同心智方式的尊重。
定义的选择也影响去病理化的含义:肯定差异、承认残障身份、表达痛苦和请求支持,可以在同一人的生活中并存。怎样描述这些经验,并使不同支持需要者拥有参与分类与共同倡权的机会,是概念讨论与实践相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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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
- 残障模型 — 定义与残障经验的解释框架
- 残障的社会模型 — 社会障碍、损伤与残障的区分
- 残障肯定模型 — 差异价值、残障认同与良好生活
- 常态范式 — 典型功能、参照群体与能力排序
- 神经多样性范式 — 神经差异的价值及其政治含义
- 神经多样性与残障 — 身份、困难和支持需要的关系
- 批判性残障理论 — 分类权力与主体位置
- 健全中心主义 — 正常能力理想及其制度作用
- 去病理化 — 差异肯定、病理判断与支持目标
相关文献
- Barnes2016 — 以残障权利运动的团结规则定义身体残障
- Dwyer2022 — 互动主义残障观与神经多样性支持目标
作者
- Elizabeth-Barnes — 身体残障的社会建构论与少数身体论述
- Shelley-Tremain — 残障装置与生命权力分析
外部链接
- Wasserman 与 Aas(2022):Disability: Definitions and Models — 本页定义进路与争论线索的主要综述依据
- WHO:ICF入门指南(2002) — 功能、残障、环境与分类用途
- Gregory(2020):Disability as Inability — 以能力限制定义残障
- Begon(2021):Disability: A Justice-Based Account — 能力保障与正义
- Beaudry(2016):Beyond (Models of) Disability? — 残障理论的用途及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