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nning & Bertilsdotter Rosqvist (2021) — 神經多樣性研究:繪製新批判範式的可能性

創建:2026-05-09更新:2026-10-22
Stenning & Bertilsdotter Rosqvist (2021)

作者:Anna Stenning、Hanna Bertilsdotter Rosqvist
出版年份:2021
類型:理論短論(Current Issue)
期刊:Disability & Society,36(9),1532–1537
DOI:10.1080/09687599.2021.1919503
許可:原文 CC BY-NC-ND 4.0

引用:Stenning, A., & Bertilsdotter Rosqvist, H. (2021). Neurodiversity studies: mapping out possibilities of a new critical paradigm. Disability & Society, 36(9), 1532-1537. https://doi.org/10.1080/09687599.2021.1919503

Stenning 與 Bertilsdotter Rosqvist(2021)的《神經多樣性研究:繪製新批判範式的可能性》討論,如何把神經多樣性研究發展爲檢視分類、常態與知識權力的批判進路。文章檢視生物多樣性類比和差異的功利化,主張以社羣自我表徵及跨神經類型合作改變研究方式。

從“移動目標”理解神經差異

本文延續 《Neurodiversity Studies: A New Critical Paradigm》(2020) 編輯卷的討論。作者借用 Chapman 對分類的分析,將神經發育類別與神經殊異的集體概念理解爲“移動目標”:它們回應真實的神經差異,也受到文化和社會需要影響。

這一理解要求研究者檢視現有臨牀類別如何形成,併爲尚未得到命名的差異留出空間。文章關注的是人們如何共同理解人類差異、促進繁榮及緩解痛苦,沒有提出新的診斷工具或報告實驗數據。

文中比較的三種理解

理解方式 文章討論的內容 作者的評價或方向
以生物多樣性類比腦的自然種類 認爲現有類別對應自然分類,未來可由神經科學確認,並把自然與有益聯繫起來 需要檢視類別和理想認知標準本身,避免將“自然”直接當作價值根據
以既有制度中的用途理解差異 在就業、福利和教育中強調特長,使個人適應已有等級與組織方式 可能延續“神經典型照常營業”,並排除缺少市場價值者
從自我倡權及線上社羣出發 關注神經殊異者遇到的問題,肯定對自身經驗的解釋 作者支持以此爲基礎,並明確主張其權威不應依賴臨牀認可,允許自我診斷的可能性

作者希望在第三種立場的基礎上繼續發展方法論,爭取更多承認、代表權與資源,並推動不同學科重新檢視其研究視角。

爲什麼要拆解生物多樣性類比

文章回顧 E. O. Wilson 關於生物多樣性的討論,以及 Singer 和 Blume 如何使用相關類比。作者關注兩個相連的問題:把差異當作等待確認的自然種類,可能延續原有科學分類;把差異的價值解釋爲職業或社會用途,又可能讓不適合市場的人失去位置。

因此,作者質疑以某類人的“優勢”作爲接納基礎。一個特質是否帶來益處,取決於特定時期的實踐與制度。例如,日常生活技術化會改變哪些興趣和行爲被當作普通、可用或異常。研究應解釋這種關係,而不是不斷用新參數重畫正常與異常的界線。

作者對把孤獨譜系視爲單一自然種類的研究作出強烈批評。這裏的論述針對這一分類及其解釋效果,應作爲作者的理論立場理解,而不應改寫成對所有孤獨譜系研究成果的統一判定。

身份、自我表徵與排除風險

在作者的進路中,神經殊異身份既與診斷及醫學化的制度歷史有關,也可以成爲重新解釋自我、爭取資源和代表權的位置。它涉及神經和生理差異,也涉及行爲規範、具體情境及他人對當事人的熟悉程度。

但若假定所有神經殊異者共享一種經驗,身份也可能產生新的排除,尤其使未獲診斷、或不符合當時流行特徵的人失去承認。作者因而強調差異的具體性、相互依存和社會環境嵌入性,並提出開放的可能:在這些關係得到充分認識後,人們也許不再需要以同樣方式使用“神經殊異”這一概念。

如何改變知識生產

文章提出幾項相互聯繫的方法方向:

  • 將神經多樣性與正義理論連接,承認過去以支持之名造成的認識暴力。
  • 連接內部人與外部人的視角,反思觀察和內省各自的侷限,探索新的客觀性。
  • 從臨牀類別出發,逐步讓多種神經類型的自我表徵參與界定研究對象與解釋。
  • 跨神經類型合作,讓當事人影響研究如何被領導、定義和實施。
  • 質疑研究與實踐中的殖民歷史、知識等級及主導研究倫理。

作者把這些方向與女性主義、後殖民研究和殘障研究聯繫起來,同時承認具體認識規則與研究方法仍需發展。“共同研究”在此意味着協商知識與權力,不能僅以受試者、顧問或象徵性成員的出現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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